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委机关相关处科室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委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的标准: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程序。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
第八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