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属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荆国资规〔20171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省、市有关内部审计规定,现就加强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监督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出资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狠抓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增加企业价值、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实现企业治理目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规范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是实施内部监督的重要组织保障。各企业要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实际,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

    (一)按照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逐步试行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他企业要按照相对独立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企业要明确内审机构工作职责、权限和与企业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能关系,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三)内部审计机构要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内部审计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能,规范操作程序,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类事项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外部董事担任。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金融、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和专业判断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变动,应报上一级出资人备案。

    (五)企业要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和后续教育工作,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加快构建复合型人才队伍。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应足额安排学习、培训等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等规定。

    三、正确把握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内部审计新领域

    各企业要把重点领域、重大资金使用等工作作为内部审计的要点,要突出抓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强化内部审计监管力度。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探索新的内部监督审计途径。要把内部审计工作扩展到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盈利水平层面上来,通过评价企业组织内部的控制,揭示企业内部存在的潜在风险,确保企业高效地运作和发展,以顺利实现企业的目标和战略。

    (一)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授权范围,认真组织开展内部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将任期(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相关人员经济责任,不得兑现延期绩效年薪。

    (二)审计各项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和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以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等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加大对高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各出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将高风险投资业务纳入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范围,进一步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和核算,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子公司或业务部门,每年必须安排审计,尤其是对重大高风险投资业务,应当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管工作。要认真做好对高风险投资业务损失的审计调查,认真查明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四)加强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出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重点关注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概预算、招投标、配套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进度与质量等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主要工程材料采购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和服务相结合。推动内部审计职能逐步由单纯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审计方式由事后监督逐步向全过程监督转变。

    (五)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对重要子企业调整发展战略、产权关系、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以及关键岗位员工变动等情况进行全面跟踪测评,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六)内外有机结合,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认真配合市国资委做好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协助企业审计委员会做好对中介机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监督评价,为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提供保障;要加强与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衔接和沟通,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督促企业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七)积极创新审计方法,改进审计技术手段,探索运用先进的审计理念推进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科学编制审计计划,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先进审计技术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效果。

    (九)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对外聘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的,要切实把好选、用、管环节,建立起规范的业务委托、质量控制、工作考核以及费用计付等制度,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开展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项目审计等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以保证中介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四、综合运用内部审计结果,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审计结果的应用程度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效果,各企业要发挥审计结果的效力,做到审必严、责必究,使审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及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善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完善审计整改落实制度,积极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企业认真整改;对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尚未制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企业,要尽快研究制订,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要推进建立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和影响力;要实行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总结向审计部门报送备案制度。

    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机制。

    各企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内部审计工作统计资料。同时要将企业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形成专项报告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市国资委将根据有关规定,检查和评估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改进和完善情况,建立企业内审人员职业教育和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做好年度考核评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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