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荆国资规〔20172

     市出资企业:

        为规范市出资企业资金存放,加强出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市国资委制定了《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98

     

     

    荆州市出资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荆州市出资企业资金存放行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占比大于50%)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出资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建立以公开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为辅的操作方式,盘活沉淀资金,提高出资企业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资企业资金存放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


    性相统一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资金存放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第五条出资企业资金存放应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研究决定。存放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六条参与出资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在本市辖区内设立机构至少满一年。

        第七条出资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存放银行。存款招标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视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由本单位委托荆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招标。参与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三家。在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可以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评标指标应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投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贡献度、存款利率等因素进行选择,并按要求公开中标结果。

    第八条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后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一)涉密、资金量较小或者资金闲置时间少于6个月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三)银行贷款资金;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资金量大小由各出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后确定并在本部门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九条市国资委加强对出资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出资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定期对出资企业资金存放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银行开户决策程序等事项的监督。财务总监应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且对出资企业开设银行账


    户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专项报告。发现出资企业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出资企业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后,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时,应将招标结果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议纪要,上传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荆州中心支行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开户银行确定后,出资企业应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年限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不得为出资企业指定开户银行。情况特殊确需统一出资企业特定资金开户银行的,应报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荆州中心支行批准。

      第十三条在定期存款实施招投标后6个月内且在招投标合同约定的存放时间内,产生新的存款,在银行基准利率未上调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跟单操作方式,但跟单金额不得高于原中标金额,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原中标利率,不同期限的按同比例测算。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依据招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出资企业应建立本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出现经营风险、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变更银行,变更银行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出资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国资委对违规企业给予勒令纠正和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或提请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违规支取现金;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不按规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荆州市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资金账户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扰、隐瞒。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荆州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鄂公网安备 4210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