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国资发[2012]107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
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6日
www.36365.com 2012年11月6日印发
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大宗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市属企业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车辆保险、中介、广告、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第三条 市属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条 市属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采购供应、财务、质检、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设立监事会的企业,职工监事必须参加),负责物资采购的组织和决策,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属企业的物资采购,原则上应由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市属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符合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九条 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下列情况可实行邀请招标:
1、拟采购物资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抢险救灾物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招标而受特殊条件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1、拟采购物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3、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其他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4、拟采购物资批量及金额较小,不适合实行招标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按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大宗物资采购,市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采购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的大宗物资采购,可在本市依法规范经营的大型综合超市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与之签订定点协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第四章 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制度保障。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行为,完善内部职责分工、物资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竞争淘汰等各项制度。
第十五条 内部保障。市属企业应实行采购物资需求信息反馈、采购行为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
第十六条 信息保障。市属企业要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策略。
第十七条 合同保障。市属企业进行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合理界定采购物资的范围,明确采购物资技术参数,完善合约的质量条款;坚持按质论价,完善合同的价格条款;落实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完善合同的赔偿条款,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 质量保障。市属企业对需复样复检的物资要进行抽样复检,复检后不合格的物资严格按合同规定处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规范和完善计量监督制度,将计量监督工作延伸到物资进企业的全过程,强化过程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对市属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适时组织先进经验总结交流,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每年应将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把大宗物资采购检查监督工作作为效能监察和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监督,对采购计划的制定,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物资的验收、入库及资金结算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应把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作为厂务公开、领导班子考核、绩效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对降低大宗物资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应报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备案;市属企业的重要全资、控股子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应报市属企业批准,并报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