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履行市属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规范有效的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出资,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参照荆组文〔2012〕19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应由企业承担的合理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通讯等与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第四条 职务消费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俭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满足工作需要与降低开支相结合的原则。
(三)职务消费水平与企业效益、工作岗位挂钩的原则。
(四)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资委履行市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订市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和管理办法。
(二)评审市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
(三)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检查。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内控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二章 企业公车购置与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严格控制购买公务车,确因工作需要购买或更新公务和接待用车的,在征得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不得配备专车。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需要配备相对固定公务用车的,其购车主要依据企业规模和效益确定。企业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上或年利润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价格控制在28万元(含车辆购置税)以内;企业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下或年利润在2000万元以下的,其价格控制在22万元(含车辆购置税)以内。对企业在该办法实施前已购置的超标准公务用车,应主动说明情况,报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副职配备专车,一律实行派车制。如果企业副职在市内使用自购车辆而不需企业派车的,单位可为其负担部分燃油补贴,补贴限额由企业根据其岗位和工作任务确定,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备案。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配备公务车和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条在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经营性亏损、停产歇业期间,原则上不准购买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装饰费用应控制在车价的4%以内;不得以抵债等为由更换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车辆管理规定,加强车辆使用和维修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章 出国(境)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因公需出国(境)的,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出国(境)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用公费参加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出国培训、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境)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不得报销与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期间无关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其业务招待费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0.5%。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明确定额标准,费用额度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时,应在本企业内部或指定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保健等经营场所消费;赠送礼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
通讯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标准:公司正职每月不超过500元,副职每月不超过300元,在此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企业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企业负责人不得占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移动电话。
差旅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差旅费标准可参照《荆州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7]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目的地有本企业定点饭店的,应安排在本企业定点饭店或政府定点饭店住宿。企业凭有效票价、据实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编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在当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实际,结合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进行编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等专项费用预算。
第七章 职务消费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范围和预算标准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
(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及国家规费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用公款支付和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
(八)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说明。
(九)在下属企业或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或虚购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监督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要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的管理和监督,把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和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每年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认真核查。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视情况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
____年度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表
时间: 单位:万元
项 目 |
预算数 |
上年预算数 |
上年实际数 |
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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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负责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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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资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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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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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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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消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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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人车辆费用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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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购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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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购置车辆数量(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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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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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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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运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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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车辆燃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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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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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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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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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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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人交通补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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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人通讯费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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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动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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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室固定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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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人业务招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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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人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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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人出国(境)考察培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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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消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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