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荆州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出资企业利用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出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包括:出资企业的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码头、船舶、广告、商标权等。

    第五条  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备案及监督工作,出资企业具体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按照市场运作模式操作,确定承租对象。

    (一)出资企业出租的资产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择优选择承租方。

    (二)企业不得将整体或同类资产拆分,以规避公开竞价招租。

    第八条  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国资委负责集团公司具体业务指导监督,集团公司负责子公司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第九条  出资企业资产出租形成的租赁收入,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实施入账管理。

    第十条  出资企业资产出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资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出资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出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出租国有资产的内部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3、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

    4、其他文件。

    (二)企业拟出租的资产,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市场询价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底价;

    (三)市产权交易中心以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公开招租,出租资产的信息统一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四)出租资产合同由出资企业、承租人、市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签署。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统一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合同范本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制定。

    (五)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出资企业资产出租事宜,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十二条  各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已签订资产出租合同未到期的,应将资产租赁合同文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与年度考核挂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鄂公网安备 4210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