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荆州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出资企业利用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出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包括:出资企业的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码头、船舶、广告、商标权等。
第五条 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备案及监督工作,出资企业具体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按照市场运作模式操作,确定承租对象。
(一)出资企业出租的资产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择优选择承租方。
(二)企业不得将整体或同类资产拆分,以规避公开竞价招租。
第八条 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国资委负责集团公司具体业务指导监督,集团公司负责子公司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第九条 出资企业资产出租形成的租赁收入,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实施入账管理。
第十条 出资企业资产出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资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出资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出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出租国有资产的内部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3、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
4、其他文件。
(二)企业拟出租的资产,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市场询价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底价;
(三)市产权交易中心以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公开招租,出租资产的信息统一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四)出租资产合同由出资企业、承租人、市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签署。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统一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合同范本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制定。
(五)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出资企业资产出租事宜,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十二条 各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已签订资产出租合同未到期的,应将资产租赁合同文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与年度考核挂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