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荆国资规2015115

    关于印发《荆州市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4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荆州市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910

     

    荆州市出资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定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鄂办发〔201449号)以及省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出资,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俭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满足工作需要与降低开支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用车

     

    第五条企业应严格控制购买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购买或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更新的条件为:车辆超过使用年限(8年)或行驶里程达20万公里以上。车辆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车辆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企业不得提前更新。

    第六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专车。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配备相对固定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2升(含)以下,其价格控制在25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

    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他负责人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可配备相对固定公务用车或多人共用一车,配备标准为排量2.0升(含)以下,其价格控制在20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参加公务活动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现使用的公务用车,折余价值低于配备标准的应继续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应进行调整。企业购置公务用车时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新购车辆内饰费用控制在购车价的4%以内。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可为其发放交通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1240/月。企业不得为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区域内提供公务用车,不得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发放交通补贴。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十条在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经营性亏损、停产歇业期间,原则上不准购买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车辆管理规定,加强车辆使用和维修管理,严禁公车私用。鼓励企业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车改。

     

    第三章  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从简从严安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不超过4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超过30平方米。

    第十四条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企业不得借办公用房未达标之名,增加新的办公用房面积。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严禁配置高档家具及高档办公用品等。企业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结合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制定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企业除上级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必要培训外,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及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专业课进修等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及各类高收费培训项目,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应按程序报国资委批准。

     

    第五章  业务招待

     

    第十九条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外事接待、商务招待和公务招待。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进行外事接待时要务实节俭,宴请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执行。赠送纪念品应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目的,赠送纪念品价格标准不得超过每次人均500元。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时要注重节俭,杜绝奢侈浪费,严禁讲排场。接待费用标准(含酒水饮料)应控制在每次人均200元以内。市出资企业之间进行商务活动时,不得互赠纪念品。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务招待时,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接待,从严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餐饮、私人会所等场所消费,不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酒、不赠送纪念品。接待标准参照《荆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荆办发2014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企业要建立业务招待审批制度,明确业务招待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如实反映招待情况,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开支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因公需出国(境)的,报市国资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严格控制出国(境)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安排与出国(境)任务无关人员随行,不得用公款参加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出国培训、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境)活动。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费及公杂费等标准,参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九条企业不得把出国作为负责人个人待遇,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与出国(境)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国内差旅

     

    第三十条企业负责人国内公务差旅活动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住宿、就餐等费用标准参照《荆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荆财行字〔2014185号)执行,确因特殊情况,商务差旅需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或适当提高住宿标准的,须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应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差旅活动,严禁迎来送往,严禁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出差目的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或接待单位有内部接待场所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食宿。

    第三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超标及超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章  通信费用

     

    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限额内由企业据实核销。企业要参照市场资费标准和企业负责人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核销标准,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其他负责人每月不超过300元。

    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现金形式的通信补贴。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企业负责人不得占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移动电话。

    第三十六条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通信补贴的,不再为其报销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编制预算方案,在当年第一季度末前,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三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实际,结合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进行编制。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要对总部和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预算化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范围和预算标准进行业务支出。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业务支出。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支出。

    (四)用公款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五)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及国家规费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六)用公款支付和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业务支出,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说明。

    (八)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九)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或虚购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业务支出。

    (十)已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领取各种名义的用车相关补贴。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支出。

    第四十一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十一章  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指导子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增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透明度。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把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和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国资委每年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认真核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并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20%50%当年绩效薪酬。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扣减当年全部绩效薪酬。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后,《荆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荆国资发〔201277号)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公网安备 4210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