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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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荆企薪改发〔2016〕1号  2016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按照《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市属出资企业是指由www.36365.com(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市委、市政府各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适用的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中由市委和市直部门管理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组织任命的其他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方向。建立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人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分配制度。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既要考虑其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又要考虑职工的劳动创造,还要考虑不同行业之间合理的薪酬差距和同级管理的同级别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薪酬。

    (四)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治理相结合。既要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管的法定义务,也要发挥企业市场的主体作用,自我约束。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根据企业类别,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合理确定。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根据不高于上年度市属出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市属出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按不高于1.5取值确定。上述数据均采用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报告。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考核系数×调节系数。具体按《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根据负责人任期内考核评价结果在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之和的30%内确定。具体按《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薪酬系数为1,其它副职或班子成员薪酬系数按0.6至0.9倍确定,薪酬系数由企业根据具体岗位、责任、贡献和承担风险确定,合理拉开差距,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强化对其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的价值取向。

    第十条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改进、加强对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性质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兑现,以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考核确认批复的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于次年二季度一次性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和任期审计结果延迟一年兑现任期激励。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包括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企业负责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基数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负责人任职情况、基本年薪预付情况、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及增幅情况、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情况以及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各薪酬审核部门每年将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市年度薪酬总体情况汇总分析,摸清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形成年度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或根据《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评定经营业绩考核为E级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评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原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领取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时间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享受企业内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范按《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除获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领取相应奖金外,不得领取其他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其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统一管理,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范围超标准领取薪酬、超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行为,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和支付的有关费用,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受到刑事处分的,扣减全部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四)对借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职尽责考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主要从收入分配宏观管理方面对薪酬改革工作进行协调;市国资委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业绩考核办法、薪酬审核管理规定,负责具体的考核和薪酬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追索扣回制度。对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及企业内部监督制度。企业和薪酬审核部门每年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主要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以及福利性待遇等薪酬信息,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其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按照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签定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参照本实施办法精神稳妥推进。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本级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薪酬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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