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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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资规〔2016〕2号  2016年12月9日)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出资企业: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湖北省国资委

    2016年12月9日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提高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投资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制定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及国有资本投资方向;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四)指导企业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编制投资项目库,对投资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六)依据《公司法》和出资企业章程,对应当由出资人(股东)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库;

    (三)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估;

    (四)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

    (六)其他法定职责。

    对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按照《省国资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鄂国资党维稳〔2014〕50号)要求,必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北省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及调整方向,符合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三)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划、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七条 省国资委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动态调整。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在省国资委投资负面清单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投资负面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经企业董事会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依法依章程自主决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

    企业投资活动的决策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含法律风险评估)、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投资活动决策权限。

    企业投资活动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企业投资活动的集体决策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载明会议议定事项和表决情况、监事会列席会议情况、企业总法律顾问发表意见情况。

    第十条 企业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权限的界定;

    (三)投资计划管理与项目库建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六)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七)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八)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二)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三)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指标可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子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明确子企业的投资权限。

    第三章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单项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四)合资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一)企业应于当年3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并于当年8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省国资委可对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需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由企业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除重大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外,企业其他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由企业决定,无需报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为:

    (一)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投资项目备案书面报告;

    (二)省国资委收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面报告后,由投资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如有需要,可在回执中对备案的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提示;

    (三)企业需要省国资委批复后方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回复书面备案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公司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作为股东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备案需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备案的报告;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论证的投资项目还需提供论证结论和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

    (三)法律意见书;

    (四)投资决策机构决议或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二十条 报送省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实际投资额超过该项投资预计额10%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股权结构调整的;

    (三)投资超过原定计划半年以上才能完成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五)执行过程中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投资项目进行实时监控。

    企业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次月15 日前将季度重大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省国资委。

    根据实时监控的情况,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或引进第三方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派驻企业监事会应对所监督企业的投资项目实施监督,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提出风险警示或其他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下列投资行为:

    (一)向能够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投资;

    (二)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投资;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资。

    对企业在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投入,省国资委将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适当的加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政策和办法,扩大资助资金规模,用于鼓励员工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并在适当的时候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格禁止下列投资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投资;

    (二)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

    (三)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

    第五章  投资分析和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报送本企业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

    企业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应全面反映本企业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在建项目完成情况、建成项目收益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每一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收益和分红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教训分析和改进措施等,并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参照《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评价,并组织交流典型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法违规投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评价范围。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投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鄂公网安备 42100302000001号